(2017)湘10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广金、李二满、孙跃凤、孙六凤、孙百花与被执行人刘梦彪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金,李二满,孙跃凤,孙六凤,孙百花,刘梦彪,唐志翠,刘梦豹,肖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金,男,汉族,住湖南省防爆电机厂院内。申请执行人李二满,女,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孙跃凤,女,汉族,住郴州市燕泉路。申请执行人孙六凤,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孙百花,女,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刘梦彪,男,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唐志翠,女,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刘梦豹,男,汉族,住郴州市。被执行人肖月花,女,汉族,住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广金、李二满、孙跃凤、孙六凤、孙百花与被执行人刘梦彪、唐志翠、刘梦豹、肖月花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雅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