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37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王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何某,公民身份证号×××,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猛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