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纪国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国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746号原告:纪国勇,男,生于1949年8月28日,汉族,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退休干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负责人:张伟。本案在审理原告纪国勇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国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纪国勇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国勇负担。审判员 邱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珊珊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