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6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旭婷与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婷,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369号原告:张旭婷,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南关五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5H45A。法定代表人:孙彦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婷诉被告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旭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唐舒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鸣书 记 员 冉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