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庆光、卢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光,卢国亮,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光,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国亮,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号12号楼1-18号。法定代表人:秦永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增,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庆光因与被上诉人卢国亮、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庆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时婉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