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天泰、廖雪松等与王思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泰,廖雪松,王思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520号原告:陈天泰,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廖雪松,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王思祥,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陈天泰、廖雪松与被告王思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天泰、廖雪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已庭外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泰、廖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陈天泰、廖雪松负担。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