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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滕秀兵与江涛、徐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秀兵,江涛,徐志平,杜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3民初1395号原告:滕秀兵,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飞,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涛,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志平(江涛妻子),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祖文,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滕秀兵与被告江涛、徐志平、杜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秀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飞,被告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志平、杜祖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滕秀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涛、徐志平偿还借款6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4年5月21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杜祖文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江涛因工程投资于2014年5月21日向我立据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1年,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杜祖文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江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在借款时其妻徐志平并不知情,不应要求其妻偿还,因经济紧张,暂时无力还款。徐志平、杜祖文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涛为偿还他人债务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滕秀兵立据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1年,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杜祖文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具体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江涛和杜祖文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9月分别向其二人送达了催款通知书,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徐志平系江涛妻子,该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江涛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滕秀兵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该笔借款的手续由江涛一人办理,但债务发生于被告徐志平与江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江涛为家庭经营所负的合法债务,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故徐志平亦有偿还的义务。被告杜祖文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与原告未约定具体保证方式,本院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涛、徐志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滕秀兵借款6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4年5月21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杜祖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江涛、徐志平、杜祖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邵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敏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