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00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后于2017年7月17日给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七日之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而获得批准,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鑫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