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云霞、李怀生、李林则与乔世义、张多维、乔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霞,李怀生,李林则,乔世义,张多维,乔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怀生,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林则,男,194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世义,男,195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多维,女,195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成军,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30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云霞、李怀生、李林则与乔世义、张多维、乔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乔世义、张多维、乔成军向申请人王云霞、李怀生、李林则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及申请执行费33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屈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