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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昆山辉海模具有限公司与青岛雄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辉海模具有限公司,青岛雄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037号原告:昆山辉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洪湖路733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朱小辉,总经理。被告:青岛雄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村。法定代表人:张晓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波,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辉海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雄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昆山辉海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辉海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昆山辉海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