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曾献勇、张又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曾献勇,张又连,李家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82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东路。负责人:谭志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堂,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辉,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行营业部客户经理,住涟源市。被申请人:曾献勇,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申请人:张又连,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家兴,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曾献勇、张又连、李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曾献勇、张又连、李家兴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献勇、张又连、李家兴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转移、出借、出租、抵押等形式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