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洪树明与被执行人洪素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树明,洪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洪树明,男,1950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洪素艳,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洪树明与被执行人洪素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日重新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房屋继承分劈款XX元、抚恤金分劈款XX元、案件受理费XX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洪素艳工资收入存款XX元,定期由申请执行人洪树明领取。截止2017年2月申请执行人洪树明已实现债权31250。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人民陪审员 何波人民陪审员 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