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马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468号原告马某1,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马某2,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马某3,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马某4,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告马某5,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马某6,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员 李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