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冼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87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某某,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9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冼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陶兴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冼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冼某某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5mg/100ml。另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冼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照片,酒精含量呼气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冼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冼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现又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冼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冼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金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