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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成镇与赵清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镇,赵清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165号原告:黄成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景和,系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清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政杰,系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镇诉被告赵清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成镇撤回起诉。诉讼费10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