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100号申请人: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巍,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人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欠付其团款及质保金共计102932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2932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2932元。以上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