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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鸿、戢秋英、向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戢秋英,向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陈鸿。被执行人:戢秋英。被执行人:向元兴。本院在执行陈鸿申请执行戢秋英、向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44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