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邱某与王某1、韩某、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1,韩某,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122号原告邱某,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1,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韩某,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2,女,199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1、韩某、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