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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邱某与王某1、韩某、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1,韩某,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122号原告邱某,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1,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韩某,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2,女,199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1、韩某、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