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少华、周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华,周荣,周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华,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荣,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丽玲,女,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荣、周丽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荣、周丽玲的银行帐户限额56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