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乃林与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林,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1658号原告:陈乃林,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清,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燕,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屈可,安徽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林与被告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乃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乃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 勇审 判 员  马东亮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