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396号申请人: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辉,总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茂顺,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兆康,总经理。申请人因与二被申请人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2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年月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明友代理审判员 王小玫代理审判员 邱志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