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立行与青海昆仑机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行,青海昆仑机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行,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生,个体,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昆仑机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路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郝国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立行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昆仑机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立行未在指定期限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立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党雪仁审 判 员 彭建玉审 判 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马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