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秀梅与申文建、芦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梅,申文建,芦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梅,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贡院东街瑶池苑6号楼402室。被执行人:申文建,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扁担巷16号楼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芦新国,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梅与被执行人申文建、芦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申文建、芦新国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申文建、芦新国名下银行存款295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