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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秀梅与申文建、芦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梅,申文建,芦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梅,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贡院东街瑶池苑6号楼402室。被执行人:申文建,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扁担巷16号楼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芦新国,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梅与被执行人申文建、芦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申文建、芦新国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申文建、芦新国名下银行存款295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