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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0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树荣与上海高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树荣,上海高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0487号原告:宋树荣,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上海高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金贤彪。原告宋树荣与被告上海高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高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树荣诉称,原告经网络招聘于2016年7月1日进入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800元/月,现金发放。原告一直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告一直推脱,直至2017年2月13日,被告告知原告做到月底后不要再做了,原告于次日起未再至被告处上班。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8,2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00��。被告上海高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4月25日工商登记成立。无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8,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2016年11月工资条;2、被告组织旅游时原告与同事的照片;3、工作服。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原告提供的工资条并未记载被告的相关信息,照片以及工作服亦不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树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宋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