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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6XXX与吴银华、陈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吴银华,陈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地址:连云区。被执行人:吴银华,女,汉族,地址:连云区。被执行人:陈新军,男,汉族,地址: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XXX与吴银华、陈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公积金已被冻结、工资款已被扣留、房产已被查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明忠审判员  江尧军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凤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