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6XXX与吴银华、陈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吴银华,陈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地址:连云区。被执行人:吴银华,女,汉族,地址:连云区。被执行人:陈新军,男,汉族,地址: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XXX与吴银华、陈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公积金已被冻结、工资款已被扣留、房产已被查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明忠审判员 江尧军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凤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