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枝江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3行初1号原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友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9148302P。法定代表人毛妙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再波、张俊,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0111227757。法定代表人王春波,局长。出庭负责人杨方勇,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成钢、张爱民,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1月4日受理,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行政协调至2017年7月16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薛建华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阮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