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银祥与夏慧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银祥,夏慧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003号原告:许银祥,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静静,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超,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慧娇,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银祥与被告夏慧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银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银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银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银祥负担。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