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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怀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560号被执行人张怀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刑二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张怀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怀磊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七百九十二元五角,发还被害人汤某。被执行人张怀磊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由张荣兰执行。执行标的:罚金3000元,退赃179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1、2016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怀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2016年11月、12月,2017年1月、2月、3月、5月,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余额存款,无法解决本案执行标的,无控制必要。3、2017年4月10日,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2017年5月19日,本院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经济开发区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怀磊在此处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11.92元,冻结期限一年。5、2017年7月1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张怀磊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怀磊不在家中,本院依法在其住所地张贴了公告,后在楼道遇到被执行人父亲张某,本院向其父亲进行了调查,其向本院反映张怀磊长期不在家中,电话也不接,不清楚目前人在何处。6、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怀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17年8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怀磊如皋农村商业银行环北支行的账户,实际冻结116.87元,冻结期限一年。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除已冻结的一百余元存款外,被执行人张怀磊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刑二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