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锦泓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甘桂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锦泓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甘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锦泓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南海大沥城区工业大道31号海琴轩海日阁2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08598X8。法定代表人:刘山焕。被执行人:甘桂英,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锦泓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桂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7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甘桂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介服务费15000元及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锦泓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桂英名下的车牌号为粤Y×××××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时未能处置,另冻结了被执行人甘桂英的银行账户(账号52×××93,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佛山里水支行,实际冻结127.03元;账号95×××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分行,实际冻结1610.36元;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华通支行,实际冻结1961.97元,账号60×××4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市大沥营业所,实际冻结316.99元),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甘桂英上述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合共3591.17元,扣除执行费132元后,余款3459.17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甘桂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3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胡兴贤执行员 黎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简静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