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继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继林,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继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继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继林容留徐某1、徐某2在其家中二楼楼梯口右手边的房间内吸食毒品。2、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继林容留徐某1、徐某2、余某在其家中二楼楼梯口右手边的房间内吸食毒品。3、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继林容留许某、李某在其家中二楼楼梯口右手边的房间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继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上饶县公安局现场检查报告书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林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继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继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