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金华与被执行人汤胜民、官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华,汤胜民,官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华,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汤胜民,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官友明,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华与被执行人汤胜民、官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官友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溪县支行622845******5544815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官友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溪县支行622845******5544815账户内的存款7600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账号:1511206******129927-1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邬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