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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笑天与郝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笑天,郝卫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1228号 原告:张笑天,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郝卫宝,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张笑天与被告郝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笑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笑天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孟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