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秦美仔与周晓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美仔,周晓清,周文峰,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财保40号申请人:秦美仔,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周晓清,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周文峰,男,汉族,1995年5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平。申请人秦美仔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晓清、周文峰、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晓清、周文峰、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秦鹏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三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柯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