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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小平、陈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平,陈步贵,周金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992号申请人:赵小平,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陈步贵,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周金扬,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石首市,系陈步贵之妻。赵小平诉陈步贵、周金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石首市××××的房屋(产权证号:×××)及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予以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担保人洪某以其位于石首市×××的房屋(产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步贵、周金扬位于石首市××××的房屋(产权证号:×××)及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陈步贵、周金扬银行存款200万元。查封担保人洪某位于石首市×××的房屋(产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