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小平、陈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平,陈步贵,周金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992号申请人:赵小平,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陈步贵,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周金扬,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石首市,系陈步贵之妻。赵小平诉陈步贵、周金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石首市××××的房屋(产权证号:×××)及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予以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担保人洪某以其位于石首市×××的房屋(产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步贵、周金扬位于石首市××××的房屋(产权证号:×××)及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陈步贵、周金扬银行存款200万元。查封担保人洪某位于石首市×××的房屋(产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