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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火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理人蒲少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火云,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晃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火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