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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监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民监25号陈秋菊: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经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称,你已经举证证明夏颖所借魏礼平的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审判决认定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的330万元借款虽然是夏颖个人向魏礼平所借,但该款的用途是用于归还夏颖向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贷款的一部分,此500万元贷款又是夏颖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所贷,你作为抵押房屋的共有人在银行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上均签字认可,说明你明知该500万元贷款存在的事实,也同意以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如果夏颖不能如期归还该500万元贷款,势必要以被抵押的房产清偿,夏颖所借的该33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该330万贷款,属于偿还了夏颖和你的共同债务,维护了二人共同的财产利益,且案涉330万元借款发生于夏颖与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应对案涉的该33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故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你承担案涉借款的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你的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