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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从均、王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从均,王玉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81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松,里坦信用社主任。被告:王从均,男,汉族,住。被告:王玉忠,男,汉族,住。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从均、王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97.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钰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