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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邹长茂与邹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长茂,邹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022号原告:邹长茂,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邹平,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邹长茂与被告邹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纠纷得以解决,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长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邹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