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曦、书记员孟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云A6XX**号白色长安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与聚贤街交叉路口处,在违章左转并道时,与后方李某某驾驶的云A8XX**号白色福特轿车发生擦碰,接着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刘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根钢管,之后李某某开车将刘某某的车撞推开,并驾车沿聚贤街驶离。刘某某见状后用钢管击打李某某车窗,并驾车高速追逐前车(经鉴定,刘某某追逐时的平均车速约为83km/h),两人相继驾车闯红灯驶过聚贤街与谊康南路路口后(经鉴定,刘某某通过路口时的平均车速约84km/h),刘某某驾车加速追上,并撞击在前车左后侧,至前车原地调头(经鉴定,碰撞前刘某某的车速为89km/h)。被撞后,李某某驾车沿聚贤街逆行往彩云路方向驶离,刘某某原地调头后逆行继续追逐,后刘某某从聚贤街右转至彩云南路上,并沿昆明方向超速行驶追逐寻找(经鉴定,刘某某沿彩云南路追逐时的平均车速为91km/h)。在刘某某追寻至昆明市中医院呈贡分院附近时才放弃。经查,聚贤街路段限速50km/h;彩云南路路段限速60km/h。经测算,两车撞击后逆向行驶距离约190米;撞击后,刘某某追寻距离约3.7公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李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机动车信息、视听资料、情况说明两份、车辆逆行及高速行驶距离测算图片、图片制作说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某有过错,可对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超速行驶,酌情从重处罚;刘某某闯红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惩罚危险驾驶犯罪,同时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祝俊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