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孟启凤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启凤,车明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孟启凤,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车明律,男,1953年3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孟启凤与被执行人车明律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0116民��4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车明律应偿还申请人孟启凤33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95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启凤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明律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一个,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车明律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车明律患有疾病,故暂予监外执行。另,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车明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孟启凤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车明律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孟启凤发现被执行人车明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车明律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