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庆萍、刘汉珍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萍,刘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4483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萍,女,汉族,1949年12月9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刘汉珍,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汉珍的银行存款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孝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