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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台州新港城餐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台州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台州新港城餐厅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462号原告:浙XX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玉河小区1幢2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兴,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法定代表人:周林辉。被告:台州新港城餐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东港综合办公楼南幢1-3层。法定代表人:余杰。原告浙XX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台州新港城餐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浙XX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XX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