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4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锦华与黄房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华,黄房添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055号原告:黄锦华,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黄房添,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华诉被告黄房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7年8月7日10时00分到太平法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锦华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锦华负担。审 判 长  殷永东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潘启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