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8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黄利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黄利雄,余冬兰,陈长林,杨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8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泰大厦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53869。负责人:李春丽。被执行人:黄利雄,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余冬兰,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长林,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杨彩英,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利雄、余冬兰、陈长林、杨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999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4099.95元,诉讼费5896元,公告费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黄利雄、余冬兰、陈长林、杨彩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极少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利雄名下牌号为浙C×××××帕萨特牌小型汽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2月12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黄利雄、余冬兰共有的坐落于鹿城区车站大道云锦花苑1、2、3幢107-5-1室【所有权证号:584489号、58449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0)第1-167521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已由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均至2020年02月23日),且上述房地产已被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100万元,上述不动产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的财产,即为非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黄利雄、余冬兰、陈长林、杨彩英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于2017年06月14日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06月14日将被执行人黄利雄、余冬兰、陈长林、杨彩英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5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