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爱红和王宝珍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爱红,王宝珍,山西鑫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异29号异议人罗爱红。委托代理人韩秀萍,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林,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宝珍。被执行人山西鑫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珍与被执行人山西鑫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并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并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鑫茂公司位于太原市长治路111号房产。异议人罗爱红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对其中10套房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因上述10套房产本院属轮候查封,异议人罗爱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罗爱红撤回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杨小民审判员 焦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