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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6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600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田金宏,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奇特商场三层40号。被申请人: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宏与被告雷文、被告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金宏以申请人名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G×××××的汽车,且田金宏以其名下位于三河市区京东第一集奇特商城三楼40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房屋做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46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田金宏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京东第一集奇特商城三楼40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现因原告田金宏自愿撤回起诉,且田金宏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G×××××的汽车的保全,本院已经解除对被告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G×××××的汽车的查封,因此田金宏基于对被告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的查封而提供的担保已无意义,该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田金宏名下位于三河市区京东第一集奇特商城三楼40号房屋(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