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基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基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269号原告: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4488299W。法定代表人:金健。委托代理人:陈正华,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林,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宏基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深坑深竹工业区D栋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2965E。法定代表人黄国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基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7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宏基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96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应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