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孝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孝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859号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3565950E。法定代表人:敖以露,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琴瑶,女,生于1990年11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孝银,男,生于1982年1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孝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