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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陈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成,陈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陈等等,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陈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宁0122民初30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等等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文成欠款335000元,案件受理费3195元。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925元,执行标的共计343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陈等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22执1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波审判员 张延君审判员 马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江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