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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葛胜华公民个人信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胜华,男,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住天台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胜华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鄂0626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胜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1万元,下余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对被告人葛胜华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对扣押被告人葛胜华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葛胜华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胜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葛胜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胜华撤回上诉。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6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锋审判员  闫建华审判员  黄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